杭文明委【2016】16号
各区、县(市)文明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属各系统:
为贯彻落实省文明委《关于开展浙江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的通知》(浙文明〔2016〕8号)精神,确保评选和复评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规范操作评选程序。
二、关于评选工作
1、评选条件
浙江省文明村镇:符合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的文明镇和文明村标准,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并已获得市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
按照省里要求,我市申报的文明镇,所辖县(市、区)级以上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60%,市级以上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30%。
浙江省文明单位:符合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并已获得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2、评选名额
各区、县(市)及各系统评选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3、评选程序
1.各地、各系统要及时公布《通知》,公开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向所在符合条件的村镇、单位通报本次评选要求。符合条件的村镇、单位在自查自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向所在区、县(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市属各系统文明单位向所在系统提出申报。
原则上副厅级及以上单位不申报评选。
2.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文明单位评选考核程序》,按照名额分配自行组织本地申报单位的实地测评和集中展示工作。一是对申报对象要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当地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二是考核评选必须通过实地测评和集中展示评审两大步骤,严格按照《测评表》相关测评标准进行考核,根据总分高低排名,按可用名额数的1∶2配备替补名额数,确定入围单位名单。三是各区、县(市)于2017年3月30日前将入围名单预提交市文明办,待市文明办审定反馈区、县(市)文明办。
3.审定上报。各区、县(市)文明办要将推荐单位的评选情况和简要创建事迹送当地文明委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经区、县(市)文明委审议通过,于2017年4月10日前确定推荐名单正式上报市文明办。
市直系统对申报对象要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名额要求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市文明办提交申报表。市文明办将统一组织市直系统各申报单位的实地测评和集中展示工作,具体程序见《浙江省文明单位评选考核程序》。
4.市文明办对各地、各系统的推荐对象、结构分布进行部门连审和统筹协调,全面把关,并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在主要市级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推荐公示,于5月30日前将市文明委审定后的正式推荐名单,上报浙江省文明委。
三、关于复评工作
根据浙江省文明委文件要求,对现有的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镇、省级文明村开展复评工作。
各地各系统应对照《浙江省文明单位测评表》、《浙江省文明村镇测评表》,对原有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村镇进行考核评分后,形成综合复评意见上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根据各地、各系统的复评意见,依照规定标准对原有的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进行抽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文明委,视情提出继续保留荣誉称号、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荣誉称号等复评建议。
复评继续实施“退出机制”和“分类处理”的办法,对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复评对象,撤销荣誉称号,名额不再返还当地;对创建意识明显淡化、工作明显滑坡、已经丧失先进性、考核评分靠后的,撤销荣誉称号,名额返还当地,作为新申报名额,不占分配名额指标;对存在较轻问题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的处分。对不参与本次复评的单位,直接取消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复评表格请于2017年4月10日前上报市文明委。
四、工作要求
1.浙江省文明委《关于开展浙江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的通知》(浙文明〔2016〕8号)文件已下发,电子版及相关表格请在浙江文明网(www.zjwmw.com)--“公告栏”查阅下载。
2.各地、各系统要认真学习《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文明单位评选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省级文明单位(村镇)的评选和复评,必须运用《浙江省文明单位测评表》、《浙江省文明村镇测评表》进行测评。对未按程序要求评选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省文明办将不予承认。
3.请各地、各系统于规定推荐日期前,向市文明办上报省级文明单位(村镇)评选和复评工作情况汇总、申报复评表格及材料(2000字以内)原件各1份。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市文明办农村处联系。联系电话:85251612、85251642,传真:85251670,邮箱:hzwmbnc@sina.com。
附件: 杭州市省级文明单位(村镇)评选名额分配表
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