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不得进行装修作业。 (1月8日贵州日报报道)
尽管很多人都有强烈的安静需要,可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安静氛围的落实仍然不容易。比如有人为了跳广场舞而动辄使用大功率音箱,给居民和公共环境带来噪声污染。有人为了追求黑色利润,违规使用高分贝的生产设备,给城市带来更多轰鸣和喧嚣。以至于喧闹已经成为不少城市的通病。2016年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哈尔滨超过70分贝的道路比例高达82.4%,白天平均等效声级为73.4分贝,已经超过功能区限制要求。
安静,是一种基本的生活秩序、生活节奏。对于生命个体而言,只有居住环境安静平和了,人们内在的轻松感、和谐的节奏才能得到点燃,才能追求属于自己的诗和远方。从这个角度认识《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意义非常积极。
其一,在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大背景下,社会公众对生活环境、生态文明的需求不断提高。因此,公共政策应该尽量满足这种与时俱进的新时代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通过公共调控,政策引导,将噪声管理纳入公共管理范畴,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给公众提供更多安静、宜居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其二,安静权的落实落地离不开法治化重罚。很多人都知道安静是一种公民权利,可为什么广场舞之类的噪声污染还是屡禁难止呢?因为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太低,或是处罚轻微,或是根本就没有受到处罚,违规者自然就会心不在焉,不愿将公共需要和安静需要放在第一位。《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公布实施后,有“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公安机关将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理,拒不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等重罚条款,违规者的心不在焉的心态得到了纠正,安静权就有望得到真正的落实、落地、落细、落小。
其三,更在唤醒“呵护安静,人人有责”的公共精神。处罚不是真正目的,目的还是通过处罚,让公民得到观念上的进步: 仅仅成为安静氛围的享受者是不够的,更要成为安静环境的创造者和保护者:在公共场合能小声说话就不要大声嚷嚷;在公共路段能少按汽车喇叭就不要多鸣笛,为维护安静的公共环境做出力所能及的担当,创造更多健康和幸福!(汴梁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