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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明养犬看和谐社区建设
杭州文明网     2019-01-14 08:41:33
 稿源: 杭州文明网
 编辑: 王 洁

  ​近年来围绕养狗产生的矛盾,折射出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文明习惯的养成远未跟上”的难题。每一种生活方式都必然对应着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如果“硬件”升级了,但“软件”不配套,城市生活就容易“卡壳”。 

  看似简单的文明养犬行为,折射出的恰恰是城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更是考验城市管理者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治理智慧。

  日前,由市社科联、市社科院主办的“我们的价值观”主题词“和谐”研讨会在江干区召开,会议聚焦“犬类管理与和谐社区建设”。来自学界、法律界、社区等十多位专家学者和管理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与会者一致认为,让规矩来说话,以文明和法治的方式来享受城市生活,这是城市治理文明的最佳方式,更是凸显管理智慧的形象窗口。只有文明养犬,才能“养”出城市治理文明。

  治理养犬问题的关键在于养犬人的规范和自觉

  徐雷 新凯苑社区团委书记

  过去一段时间,“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成为热点话题。烈犬伤人、养犬扰民等事件屡见不鲜,多地已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如何养犬是社会文明的一把标尺。抵制不文明养犬,不是“打狗”,也不是要造成养犬者和非养犬者的群体撕裂,而是要依法依规讲理、厘清权益边界,凝聚文明养犬共识。

  那么,看似饲养宠物这样的小事为何成社会共同关注的大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对养犬者来说,犬只能够满足精神诉求与情感需要,被他们视为密友,甚至是不可替代的家庭成员,但与之相关的“宠物文明”却远远没有跟上,由此带来的问题层出不穷。

  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狗患”世界第二,恶狗伤人已超过交通事故伤人的14倍,令人触目惊心。所谓的“狗患”其实是人的问题,与其说“狗患”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不如说如何规范养犬行为是迫在眉睫的公共安全问题,“应通过‘法治’对养狗的人进行硬约束”。

  我国动物防疫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但也主要是各地自行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在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外在的约束机制。

  但是政策法规在完善的过程中依法养狗如何落到实处?如何将法律法规的问责处罚落实到养狗人责任主体上,如何通过法律法规约束进一步预防狗咬人等恶性事件频繁发生,是另一个值得深究探讨的问题。虽然像杭州这样的城市都已明文规定养狗的规范措施和相关的处罚条例,但是我们平时仍然发现不少与条例规定的文明养犬行为相悖的现象。并且,许多城市在养犬管理执法上存在有法难依、执法不严、处罚度不够力、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养犬管理不仅需要法治力量,还需要更多主体的参与。要将养犬视为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设计系统的治理机制。可由政府负责治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养犬者、动物保护组织、第三方公益组织志愿服务团体等负责具体事宜。

  对公众养犬的安全教育、所必须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都应纳入政府创新管理的思考。比如强制养犬登记的同时,对应提供为狗打疫苗、给狗做节育手术、为犬只购买保险、对养犬者开展安全教育,并告之相应要承担的公共社会责任等。只有把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效对接,才可能达到应有的管理成效。

  “同一个城市、同一个小区的居民对于养犬或许有不同的理解与差异化的需求,但需要遵循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这当中包括了他律和自律。”我们的社会应当也必须大力宣讲养犬行为准则或规范,将科普宣传法律法规宣讲引进社区和校园,希望这些规范能寻求不同群体的最大“权益公约数”。也通过越来越多的人的努力,在几年、几十年后,形成整个社会文明养犬,人犬和谐共处的良好风尚。

  养犬、规制与社区治理

  李迎春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对许多养犬人士而言,犬已经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犬”,而是已经成为了家庭“成员”。尽管养犬理由各不相同,但背后的心理依赖则大致相同。城市越来越大,人也越来越多,犬也越来越多。

  对公共问题的治理选择,严刑峻法无疑是最为有效的选择。这种选择的意旨,无疑是希望通过外在的强制约束,诸如罚款或者吊销养犬证等方式,来逐渐促进“文明养犬”。以杭州为例,1989年就曾颁行《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则再次出台《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对犬类管理实施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并推行持证养犬制度。迄今为止,已经施行了20多年。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则专章明确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且强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据杭州市城管部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杭州共办理犬证23230本。同一时期内,杭州城管部门共处理涉犬案件8066起,其中违规养犬行为399起,共罚款25万余元。在规范和依据充分明确的情形之下,养犬问题反而日渐突出?

  作为一项新举措,杭州开始尝试引入物业试行共管模式,从管理的角度,或许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物业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养犬备案登记,基本上可以实现养犬登记无死角。然而,这种创新模式,是一种管理模式的延伸,并非是一种“共同治理”或者说是“协商治理”的模式。在我们看来,不文明养犬行为,如果依循“协商治理”模式或许可以实现更为优化的效果。城市中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养犬者心中还没有意识到:在小区、社区、城市养犬是一个公共问题。有关法律规范的管制和有关部门的强势管理,在一些养犬者心中,可能激发出来的不是认同而是抵触,不是身份融入而是异类隔离。要寻求克服此种心态的良方,才有可能真正使得养犬的文明程度得以深化。

  良方在哪里?答案或许有很多。比较可行的是,在小区或者社区的层面,强化养犬者对小区和社区的归属感,有了对小区或社区的这种归属感,人们的公共意识才能深入脑海并每日践行。这种归属感,养犬者之间是比较容易获得和实现的。因此,以小区或社区为基本单位,建立养犬者之间的自治组织,交流养犬的心得,探讨减小对他人的影响,并建立一些文明养犬的规则,是值得尝试的办法。组织养犬者之间进行有关犬类饲养、疾病预防、繁殖节育等方面的交流,并逐步延伸到对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等内容,是有望形成良性养犬的协商治理的。如此,则养犬者不会自外于社区,不会自视为异类忍受责难,不养犬者也会逐渐理解和尊重养犬者的内心需求,互谅互让、互尊互敬,从而能真正实现法律规范所期待的“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社区可有更多作为

  胡秀丽 杭州市委党校文化和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

  养犬在城市中是老问题了。我很赞同一个观点,狗的问题实际还是人的问题,根源就在于人怎么养狗、怎么管狗、怎么处理与周围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对养犬人而言,主要还是没有遵守城市养犬的相关规定,是规则意识不强的表现。

  要把养犬管理真正规范化,需要城市管理者、社区、居民及社会共同关注,多管齐下,将相应的规则植入人心。

  首先,城市管理者应制订一套科学合理、落地性和操作性强的犬类管理制度,让养狗者和不养狗者都能认可与信服。不能搞一阵风,风头过去还是老方一帖。规则和制度需要长期落实,任何时候都不松懈,坚持贯彻,直到形成新的规矩,将过去的不良积习彻底改变过来,形成良好的养犬风气。

  其次,可将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社区,办证、打疫苗、部分管理费的使用以及一定程度的处罚权,可以转到社区,赋予社区宣传、倡导之外的一些硬权力,使得社区管理有抓手。即使社区无法行使处罚权,也应能够及时与管理部门对接,上报应惩罚的行为和对象,以便有处罚权的部门能够及时处罚。在具体处罚方式上,可以借鉴交警部门对非机动者载人违规行为的处理,罚款、抄条例、维持交通秩序等手段同时并用等,让违规者金钱上受损失,思想上接受再教育,行为上得到强化。

  第三,社区工作可以更深入、更细致、更灵活一些。联合社区各类自治组织,将区域内所有的犬只都纳入管理,消除狗中的“黑户”,同时将文明养犬的规定真正宣传到每一位居民。养狗的人了解规则,可以更好地遵守规则;不养狗的人了解规则,可以更好地监督不良行为。因为社区居民相对还是比较熟悉的,尤其是同一幢楼的邻居,共同学习了相应的规则,能够无形中给予不文明行为以相应的压力。

  第四,与幼儿园、中小学配合,将文明养犬的知识宣传给小孩子,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更多的人遵守养犬规则,共同推进社区文明治理。

  第五,通过完善社区服务增进人际和谐。社区可以举办一些养狗交流活动,培训一些基本的犬类护理知识、常见病处理、狗粮选择与制作等等,打造一个养狗者互动交流的服务平台,通过养狗人教育养狗人。人际和谐了,文明养狗的宣传与管理也会更容易让人接受。

  犬类管理与和谐社区

  刘靖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城乡治理与立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

  各国对犬类管理各有特色,有些经验值得借鉴。英国的《危险犬类法案》(2014年5月修订)极具代表性。它明确规定,若恶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的最高刑罚从两年有期徒刑增至5年;若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将面临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其量罚尺度,可见一斑。此外,每只狗脖子上挂“铭牌”,注明主人姓名、住址及狗的名字,没有挂牌子的狗在外游荡将作为无主犬被收容。严格规定了狗每年注射免疫,不进行免疫的将被重罚。主人不清理粪便,狗伤人,都将被重罚。伤人的犬如果鉴定有攻击性还将被处死。

  在处理狗咬人刑事责任问题上,英美国家的做法无疑对我们有所启迪。尤其是,英美国家对狗咬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高度的社会认同,社会整体民众形成了严惩狗患的责任共识。我国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借鉴了英美法上关于危险动物和非危险动物的分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处罚力度上,禁止饲养的猎犬伤了人,除了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及对狗主人的罚款、行政拘留之外,并无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除非是人恶意地驱使动物伤人。

  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对于我国都市犬类管理制度设计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管理理念来说,养犬管理不是“管狗”而是管理狗背后的人。因此,管理理念应当从“禁养”“限养”调整为“规范养犬”,在管理的同时,强调政府为养犬人提供服务,使管理与服务并重。

  其次,从管理手段来说,养犬管理要刚性处罚结合文明宣导。以“倡导市民文明养犬”为宗旨,遵循“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通过刚柔相济来逐步引导市民合法养犬、文明养犬。

  再次,从管理模式来说,养犬管理应当采取政府管理、社区自治、市民自律的三结合模式。在政府管理的主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管理。

  最后,从管理保障上来说,可以借鉴新加坡、德国为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现阶段鼓励犬主为犬投保,这是一个强制的犬损保险,在未来可以规定在注册收费(管理服务费)标准中涵盖保险费。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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