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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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 ,全省已建成公共图书馆102家、文化馆102家、各类博物馆275家,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平均面积达到2689平方米……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浙江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情况作了介绍。同时明确,《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保障条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被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本级财政预算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配备专职文化员,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和文化活动中心应配备文化管理员。并逐步增强财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发展。
均等化建设上,除了推广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流动文化、县级文化馆总分馆,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保障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及时向该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同时加强数字化和网络建设与管理,实现数字化文化服务全覆盖。
如何让公共文化设施真正起到惠民作用?对此,《保障条例》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比如,对已经建成的公共文化设施,要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可以在设施维修、管理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获得相应补助。
《保障条例》还说,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提出名称。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文化人才,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将实行同一标准。
(每日商报 记者 葛玲燕)